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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公告

发布时间:2025-12-22 15:39编辑:于远平浏览次数: 来源:教务处


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,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(机构备案号S000021134003),现能够开展31个职业的鉴定工作,具体职业(工种)、收费目录,详见下表。

一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(工种)、收费目录

序号

职业名称

工种名称

职业编码

等级范围

认定费(元)

1

化工总控工


6-11-01-03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2

化学检验员(历史职业)


6-31-03-01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3

有机合成工


6-11-02-15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4

水生产处理工


6-28-03-01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5

工业废水处理工


6-28-03-03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6

压缩机操作工


6-28-02-06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7

车工


6-18-01-01

5

190

普通车工

4、3、2

240、300、420

数控车工

4、3、2

240、300、420

8

铣工


6-18-01-02

5

190

普通铣工

4、3、2

240、300、420

数控铣工

4、3、2

240、300、420

9

装配钳工


6-20-01-01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10

汽车维修工

汽车维修检验工

4-12-01-01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11

电工


6-31-01-03

5、4、3、2、1

190、240、300、420、620

12

工程测量员(历史职业)


4-08-03-04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13

钢筋工


6-29-01-04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14

架子工


6-29-01-05

5、4、3、2

190、240、300、420

15

混凝土工

混凝土搅拌工

6-29-01-03

5、4、3

190、240、300

16

婴幼儿发展引导员

育婴员

4-10-01-01

5、4、3

120、150、190


4-10-01-01

4、3、2、1

150、190、290、470

17

油气水井测试工

录井工

6-16-02-06

5、4、3

190、240、300

18

油气输送工

集输工

6-16-02-11

5、4、3

190、240、300

19

养老护理员


4-10-01-05

5、4、3、2、1

120、150、190、290、470

20

营养师

公共营养师

4-14-02-01

4、3、2、1

150、190、290、470

21

电切削工

电火花成型机床操作工

6-18-01-08

5、4、3

190、240、300

电火花线切割机床操作工

5、4、3

190、240、300


2、1

420、620

22

机动车检测工

在用车

4-08-05-05

4、3、2

240、300、420

23

模具工

冲压模

6-18-04-01

4、3、2、1

240、300、420、620

注射模

4、3、2、1

240、300、420、620

24

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

网络安全管理员

4-04-04-02

4、3、2、1

150、190、290、470

25

制图员


3-01-02-07

5、4、3、2

120、150、190、290

26

电子商务师


4-01-06-01

1

620

网商

4、3、2

240、300、420

27

营销员


4-01-02-01

5、4、3、2、1

190、240、300、420、620

28

物流服务师


4-02-06-03

3

300

29

快递员


4-02-07-08

5、4、3

120、150、190

30

快件处理员


4-02-07-09

5、4、3

120、150、190

31

健康照护师

长期照护师

4-14-01-03

5、4、3

190、待定、待定

注:5代表(五级)初级工、4(四级)代表中级工、3(三级)代表高级工、2(二级)代表技师、1(一级)代表高级技师

二、申报条件

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按照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9〕90号)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《关于在全省统一执行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辽人社函〔2024〕101号)的要求执行。

(一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五级/初级工:

1.年满16周岁,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
2.年满16周岁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
(二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四级/中级工:

1.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
2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。

3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(三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:

1.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。

2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。

3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4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5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6.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(四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、可申报二级/技师:

1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
2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3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4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。

5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。

(五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一级/高级技师:

1.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
2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3.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申报条件说明:

1.现行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》申报条件与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》不一致的,以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》为准。

2.各职业(工种)中“相关职业”“相关专业”的释义,按照现行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》的释义执行。

三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

如有鉴定需求,请与我校陈老师联系,电话:18642772531。



盘锦职业技术学院

2025年12月22日